工安作業 1.勞動檢查法第26條規定, - TopicsExpress



          

工安作業 1.勞動檢查法第26條規定, 那些危險性工作場所非經勞動檢查機構審查或檢查合格, 事業單位不得使勞工在該廠所作業? 答案: 一、應經審查之危險性工作場所包括: (一)從事石油產品之裂解反應,以製造石化基本原料之工作場所。 (二)製造、處置使用危險物、有害物之數量達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附表一、二規定之數量之工作場所。 (三)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營造工程之工作場所。 (四)其它他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場所。 二、應經檢查之危險性工作場所包括: (一)從事合成農藥原體之工作場所。 (二)利用氯酸鹽類、過氯酸鹽類、硝酸鹽類、硫及硫化物、磷化物、木炭粉、金屬粉末等類及製造爆竹煙火類物品之工廠。 (三)從事爆炸物及其原料之製造、生產及加工成爆炸物之成品或半成品之工作場所。 (四)設置高壓氣體類高壓容器,其處理能力一日在一百立方公尺或冷凍能力在二十公噸以上之工作場所。 (五)設置蒸汽鍋爐,其傳熱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 (六)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場所。 2.勞動檢查法規定, 經指定丁類工作場所之營造工程工作場所範圍為何?請說明之。 答案: 丁類工作場所之營造工程工作場所範圍係指: (一)建築物頂樓樓板高度在五十公尺以上之建築工程。 (二)橋墩中心與橋墩中心之距離在五十公尺以上之橋樑工程。 (三)採用壓氣施工作業之工程。 (四)長度一千公尺以上或需開挖十五公尺以上之豎坑之隧道工程。 (五)開挖深度達十五公尺以上或地下室為四層樓以上,且開挖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之工程。 (六)工程中模板支撐高度七公尺以上、面積達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且佔該層模板支撐面積百分之六十以上者。 3.依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規定, 針對已發掘工作場所重大潛再危害所實施之安全評估,包括那些方法? 答案: 依據『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規定,實施初步危害分析(Preliminary Hazard Analysis)以分析發掘工作場所重大潛在危害,並針對重大潛在危害實施下列之一之安全評 估方法,實施過程應予記錄並將改善建議彙整: (一)檢核表(Check list)。 (二)如果-結果分析(What If)。 (三)危害及可操作性分析(Hazard and Operability Studies)。 (四)故障樹分析(Fault Tree Analysis)。 (五)失誤模式與影響分析(Failure Modes and Effects Analysis)。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具有上列同等功能之安全評估方法。
Posted on: Tue, 03 Dec 2013 12:15:1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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